8月20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三个法规性文件,就进一步规范体育市场秩序、体育赛场行为提供制度支撑。
《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明确了体育赛事是宣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阵地,具有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社会舆论与氛围,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的功能。《意见》贯彻了依法治体的精神,对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等一些不当行为,明确了相应的项目协会的处罚权力;对于各类主体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事法律的,明确应由赛事活动组委会依法移交或配合相应有权的司法、公安机关予以处理或处罚。
《意见》既有在意识形态、赛事运行、体育纪律等有关如何办赛的宏观指引,也从微观上对有关体育赛事活动涉及的多类主体的正反两方面的行为,做出了详细描述,对今后如何办赛、参赛、观赛,保障我国体育赛事的可持续发展,填补了规范上的漏洞。
《意见》首次提出各级体育协会和赛事活动组委会如在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中出现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除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外,体育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情况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联合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近年来,部分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经登记或备案,在中国境内举办赛事和开展体育活动,针对此类现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及时出台。
《办法》明确要求,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赛事活动都需要经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同意,这与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46号文件)中有关“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的要求并不矛盾。
按照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放管服”是一套组合拳,该放的放,该管的管,既做简政放权的“减法”,也做加强监管的“加法”。 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并不意味着完全一放了之,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后,我们对国际体育赛事和全国性体育赛事采取了分类监管的方式。此次出台《办法》,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进行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活动管理法》的要求,与国务院46号文件并不冲突。
另一方面,二者适用范围也不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主要适用“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而合法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在境内开展体育赛事等活动不适用此办法。
自46号文件发布以来,我国体育产业市场迅速发展,大量资本涌入到体育领域,体育产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新兴领域。建立起一套科学的体育市场治理体系,让体育产业市场能够高效的运行和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为人民美好生活提供高质量的体育产品和服务是新时代体育产业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 这次国家体育总局出台的《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是体育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将成为新时代体育市场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对规范体育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营造良好的体育市场环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将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体育经营主体和体育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也是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加快职能深刻转变,促进体育市场科学治理,推动体育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体育经营主体和体育从业人员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司法制裁(法院判决)后,对其进行降低信用评价、重点监督、加强管理的措施。
体育黑名单制度虽然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软约束,但是在互联网时代这种制度所带来的传播效应、监督效应是十分巨大的,对于违法、违规、失信者极具警示作用,有利于引导体育市场经营者和从业者进行诚信经营、合法经营,从而营造出良好的体育市场环境。只有有了良好的体育市场环境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体育市场,进一步激活体育市场活力,做大做强体育市场,同时也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